- 申請表
- 切結書
-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 補助款領據
- 與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補助款經費報告表及補助成果報告表
前項第6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101年12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於每月月底彙整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勞委會核定結報撥款。
申請補助之驗證合格廠商不符合者,或申請資料件不齊、填寫不全者,受委託機構應於收件七日內剔退或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合格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勞委會並通知申請之廠商。
勞委會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驗證合格廠商相關資料,有虛報、浮報或重複領取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份補助經費,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廠商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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